警察来得倒快,不到十分钟。
两个民警,一男一女,都挺年轻。
男民警姓周,问我:“哪个房间?”
“305。”
“人呢?开你门那个人。”
我看向前台。
前台姑娘这回收起了手机,站得笔直。
“警官,是这样的,那个可能是我们方的工作人员,他来检查房间里的设备。”
我愣了一下。
“什么设备?”
她犹豫了一下。
“就是……成人用品售卖机。我们每个房间都有那个机器,他是来补货和检修的。”
我盯着她,好半天没说话。
周警官问:“他有房卡?”
“对,我们会给方配一张工作卡,对应空房。但305当时有客人住,这个是作失误。”
“作失误?”
我的声音有点尖。
“我没穿衣服,一个陌生男人打开我的房门,在门口盯着我看了十几秒,你跟我说作失误?”
前台低下头。
“李姐不在,我也不清楚具体情况……”
女民警拿出本子记录,问我要身份证。
我递过去。
她看了一眼:“苏晚?”
“对。”
“你当时有没有受到人身伤害?对方有没有进入房间?”
“他站在门口没挪步,但门是完全打开的状态,他看见了我。”
“看了多久?”
“至少十秒。”
前台嘴:“监控显示只有两秒……”
“你闭嘴。”
我看着她。
她闭嘴了。
周警官和女民警对视一眼。
“苏女士,我们现在先调监控,核实一下情况。”
调监控用了二十分钟。
走廊的监控画面很清楚——那个男人刷卡,门开,他站在门口,然后门关上。
从画面上看,门开着的时间确实不长。
但监控拍不到房间里面。
拍不到我当时的状态。
周警官跟我说:“苏女士,从目前的情况看,对方没有进入你的房间,也没有对你实施人身侵害。这个……严格来说,不够立案标准。”
我听到“不够立案标准”这六个字的时候,脑子里嗡了一下。
“他用房卡打开了我住的房间。我没穿衣服。他看到了。”
周警官表情有些为难。
“我理解你的感受,但从法律层面——”
“我是做法务工作的。”
我打断他。
他顿了一下。
“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二条,自然人享有隐私权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。酒店房间属于私密空间,未经住客同意擅自开门,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。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,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,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”
两个民警都没说话。
女民警的笔停在本子上。
“我不要求你们现在定性,但我要求你们做两件事。”
我竖起两手指。
“第一,把那个男人的身份信息给我。第二,出具一份正式的出警记录。”
周警官看了看女民警。
“记录可以给你,但对方的身份信息……这个涉及到个人隐私——”
“他侵犯了我的隐私,你跟我谈他的隐私?”
大堂里安静了几秒。
前台那姑娘把头低得更深了。